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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许可

时间:2006-10-27 14:12:11 作者:恩施自治州文化体育局 编辑:今点 来源:www.ESWT.com.cn 阅读:

 

  项目名称: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的许可
  审批依据:
  1、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1号令),
  2、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外经贸部第20号令)。
  办理条件:
  1、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批发单位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市区内营业的零售、出租单位,营业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
  4、 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本,其中批发单位有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本,连锁经营单位不低于500万元的注册资本;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文化行政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放批准文件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办理方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联系方式:恩施州文体局地址,恩施市舞阳大道49号,联系电话:0718-8222054,电子邮箱hbeszwhsc_@163.com
  办理时限: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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