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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的许可 审批依据: 1、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1号令), 2、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外经贸部第20号令)。 办理条件: 1、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批发单位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市区内营业的零售、出租单位,营业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 4、 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本,其中批发单位有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本,连锁经营单位不低于500万元的注册资本;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文化行政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放批准文件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办理方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联系方式:恩施州文体局地址,恩施市舞阳大道49号,联系电话:0718-8222054,电子邮箱hbeszwhsc_@163.com。 办理时限: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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