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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营业性演出的许可 审批依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439号令) 办理条件: 1、有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有确定的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3、有确定的演出时间、演出场所、场次; 4、有确定的演出内容; 5、有与其演出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向县级文化行政部门递交申报材料。文化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放许可证书;不批准的,说明理由。临时性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组台演出的申请,除上述办理条件外,还应当出具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办理方式: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在州直所辖演出场所内演出的,直接向州文化市场管理科申报),核发《临时演出许可证》。 联系方式:恩施州文体局地址,恩施市舞扬大道49号,电话:0718-8222054,电子邮箱hbeszwhsc_@163.com办理时限:营业性演出办理时限3天,临时性搭建舞台、看台演出办理时限20天。 收费情况:根据鄂价费字[1999]337号、鄂价费[2004]181号文件规定收取文化市场管理费,收取标准为民间职业剧团营业性演出收入的1.6%;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收入的2%;组台、组团营业性演出收入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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