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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的许可 审批依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439号令) 办理条件: 1、有单位名称、场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文艺表演类型; 3、有5名以上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其中演员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四)省级以上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五)其他有效证明; 4、有与其演出需要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5、有与其演出规模相适应的计划书和资金证明。 办理程序:向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申报,文化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放许可证书;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办理方式: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联系方式:恩施州文体局地址,恩施市舞阳大道49号,电话:0718-8222054,电子邮箱hbeszwhsc_@163.com。 办理时限: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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