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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电影发行经营的许可 审批依据: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342号令) 办理条件: 1、有电影发行单位的名称、章程; 2、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1、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文化行政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放许可证书。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2、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业务,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办理方式:省文化厅批准后,核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联系方式:恩施州文体局地址,恩施市舞阳大道49号,联系电话:0718-8222054,电子邮箱hbeszwhsc_@163.com。 办理时限: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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