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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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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4-3 17:04:04 作者: 编辑:夷水鸿影 来源:政策法规司 阅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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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运动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运动员的运动成绩达到本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以下简称“等级标准”),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各项目等级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制定并公布,每4年修订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修订。 第三条 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等级称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期限进行。 第二章 审核、审批权 第四条 总局审批授予全国范围内运动员各级别等级称号。 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各中心”)审核国际级运动健将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省级及以下体育行政部门只能审核或审批授予本行政区域内运动员的等级称号。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一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 省(区、市)体育部门审核国际级运动健将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 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 地(市)级体育部门审核一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弑料。 第七条 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县(区)级体育部门审核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拣料。 第三章 申 请 第八条 运动员在规定比赛中取得成绩并达到相应标准的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九条 各项目可以授予相应等级称号的比赛须列入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年度竞赛计划,具体比赛、种类和名称按各项目等级标准执行。 第十条 运动员必须在取得成绩后的6个月内向所在地体育 联赛和积分类比赛的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的结束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的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包括《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材料。 成绩证明材料为比赛成绩册或获奖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相应等级称号必须符合以下程序: (一)申请三级运动员的,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申请二级运动员的,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县(区)级体育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县(区)级体育部门报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一级运动员的,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地(市)级体育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地(市)级体育部门报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申请运动健将和国际级运动健将的(军事五项除外),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省(区、市)级体育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省(区、市)级体育主管单位报各中心,各中心审核汇总后报总局审批; (五)申请军事五项运动健将和国际级运动健将的,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解放军体育部门审核,解放军体育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总局审批。 第十三条 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以集体球类或团体项目成绩申请等级称号,在等级标准规定的人数内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部门提出等级称号申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运动员在同一项目里成绩同时达到两个以上(含两个)相同标准的,应当提出一份申请。 运动员在同一项目里成绩同时达到两个以上(含两个)不同标准的,应当就较高等级称号提出申请。 运动员在不同项目里达到标准的,可分别提出申请。 第四章 审核、审批和授予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合格后按第十二条规定及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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