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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做好文物调查、勘探工作,保证地下文物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免遭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本办法所称文物调查、勘探,是指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勘探单位,为了解地下古代文物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业务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调查、勘探工作的领导,文物调查、勘探应纳入城乡建设的管理与审批程序。 县以上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计划、建设、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第四条 配合建设工程开展文物调查、勘探的范围一般包括: (一)国家和本省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划定的保护地段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二)在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项目的预定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 (三)其他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已发现文物或已发现可能埋藏文物的表征的区域;
第五条 文物勘探队负责文物调查、勘探工作。文物勘探队由文博事业单位组建。非文博事业单位不得成立文物勘探队,也不得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文物勘探队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文物调查勘探许可证》。 文物勘探队的领队应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资格证书。
第六条 组建文物勘探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从事文物勘探相应的勘探设备及其他物资条件; (二)有不少于3名具有中级以上文物专业职称的人员; (三)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文物勘探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进行文物调查、勘探时须出示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文物调查勘探许可证》; (三)认真执行文物调查、勘探操作规程,恪守职业道德。 (四)严格保守文物秘密,保护文物安全; (五)积极主动与工程建设单位配合,按照双方商定的工期和办法做好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并及时提交文物调查、勘探报告。
第八条 文物调查、勘探由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分级审批; (一)国家和本省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划定的保护地段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项目的文物调查、勘探,跨市(地区、州)工程建设项目的文物调查、勘探,以及非配合建设项目的文物调查、勘探,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配合一个市(地区、州)范围内的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的文物调查、勘探,由该工程项目所在市(地区、州)的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时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其他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已发现文物或已发现可能埋藏文物的表征的区域内进行的调查、勘探,由县(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时报省和地、市、州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在本办法第四条(一)、(二)项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时,向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行文物调查、勘探。获准后,与文物勘探单位就文物调查、勘探的工期和文物安全等有关事宜签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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