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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自治州文化体育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规经营处罚实施细则

时间:2006-10-11 16:45:34 作者:恩施州文体局 编辑:今点 来源:www.ESWT.com.cn 阅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文化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我州网络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结合我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现状,特制订违规经营处罚实施细则如下: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8:00—24:00)以外营业的 
  1、第一次,给予警告; 
  2、第二次,当场处以500元罚款,违规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3、累计三次,责令停业整顿15天; 
  4、累计四次,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1、15人以下(含15人)的,按每人1000元予以处罚,最高不超过15000元; 
  2、15人以上一次或15人以下累计二次,责令其停业整顿15天; 
  3、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处以10000元至15000元罚款; 
  4、累计三次,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1、当场处以500元罚款; 
  2、游戏内容不健康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7—10天; 
  3、游戏内容反动的,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卸载监管软件的 
  1、第一次,给予警告,责令其恢复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并当场处以1000元罚款; 
  2、累计二次,责令其停业整顿15天; 
  3、累计三次,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第一次,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悬挂; 
  2、累计二次,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3、累计三次,责令其停业整顿15天,直至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六、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1、第一次,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按规定做好核对、登记工作; 
  2、累计二次,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3、累计三次,责令其停业整顿15天,直至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七、未按规定时间(不少于60日)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60日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1、第一次,给予警告,并要求其做好登记、备份; 
  2、累计二次,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3、累计三次,责令其停业整顿15天,直至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八、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台数或其它重要事项,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1、第一次,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其违规经营活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2、累计二次,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15天; 
  3、累计三次,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够刑事处罚的 
  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内容]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经营性武术组织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经营性武术组织管理规定
·网吧音像制品经营单位代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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