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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文化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我州网络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结合我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现状,特制订违规经营处罚实施细则如下: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8:00—24:00)以外营业的 1、第一次,给予警告; 2、第二次,当场处以500元罚款,违规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3、累计三次,责令停业整顿15天; 4、累计四次,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1、15人以下(含15人)的,按每人1000元予以处罚,最高不超过15000元; 2、15人以上一次或15人以下累计二次,责令其停业整顿15天; 3、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处以10000元至15000元罚款; 4、累计三次,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1、当场处以500元罚款; 2、游戏内容不健康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7—10天; 3、游戏内容反动的,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卸载监管软件的 1、第一次,给予警告,责令其恢复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并当场处以1000元罚款; 2、累计二次,责令其停业整顿15天; 3、累计三次,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未悬挂《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第一次,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悬挂; 2、累计二次,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3、累计三次,责令其停业整顿15天,直至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六、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1、第一次,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按规定做好核对、登记工作; 2、累计二次,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3、累计三次,责令其停业整顿15天,直至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七、未按规定时间(不少于60日)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60日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1、第一次,给予警告,并要求其做好登记、备份; 2、累计二次,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3、累计三次,责令其停业整顿15天,直至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八、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台数或其它重要事项,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1、第一次,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其违规经营活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2、累计二次,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15天; 3、累计三次,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够刑事处罚的 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