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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自治州体育总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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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11-23 10:13:55 作者:恩施市文化体育局 编辑:体育科 来源:www.ESWT.com.cn 阅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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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自治州体育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全称为“恩施自治州体育总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全州各体育爱好者等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本会系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保护本州体育事业的繁荣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州文体局、州民政局等有关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州文体局体育事业科。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 崇尚科学、遵从运动规律,全面、科学、系统地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1、从事体育运动的普及和推广工作; 2、组织各类运动的教学、培训、竞赛、夏令营等活动; 3、组织参与体育类技术性研讨,省、地区间竞赛及交流、国内外学习考察; 4、实施体育类行业管理、产业开发、咨询服务、中介服务等; 5、制作、发布赛事广告及新闻。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由全州各行业的体育运动科研和爱好者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一切活动; 4、愿意为本地体育事业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填写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总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获得本会优先服务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产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总会设理事会,其成员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半数发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期间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列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列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行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自愿为本会和本州体育事业做出贡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经社团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权全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如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各类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并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各部门专项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机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兼职会计人员。会议不得兼任出纳。会议人员必须进行会议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要变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法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理事长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政审地。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于发展与相互促进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2002年1月1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恩施自治州体育总会 领导成员 主 席: 徐开芳 州文体局局长 常务副主席: 谭鄂生 州文体局副局长 副 主 席: 州教育局领导一名 州总工会领导一名 团州委领导一名 州妇联领导一名 州民宗委领导一名 州公安局领导一名 州残联领导一名 州农业局领导一名 湖北民院领导一名 州工商局领导一名 州建设局领导一名 州交通局领导一名 州电力总公司领导一名 州公路局领导一名 州汽运总公司领导一名 利川卷烟厂领导一名 州老年体协领导一名 秘 书 长: 刘永华 州文体局助理调研员 各单项体育协会及主席名单 协 会 主 席 州老年体育协会 李贵生 州篮球协会 陈艳林 州足球协会 谭冬青 州乒乓球协会 陈 凌 州羽毛球协会 倪东业 州信鸽协会 朱玉兴 州体育舞蹈协会 陈玉明 州残疾人体育协会 姚本驰 州桥牌协会 祝建波 州清江冬泳协会 易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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