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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在我国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而兴起和发展的,它产生于八十年代初期,发展于九十年代,进入二000年以后,就逐步地规模化、系统化,市场经营主体也由原来的国营与个体单一结构发展成为个体、民营、国有、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混合体、公司、企业等多元结构形态,管理主体也由原来文化行政与文化稽查一体、管理人员执法素养不高的落后局面发展成为现在的文化行政机构比较健全合理、执法人员素质能力有长足进步的可喜局面。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的关键时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会出现很多新的问题,文化市场作为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会给我们的管理,包括立法和执法带来新的挑战。积极地研究现有立法与执法环节的疑难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无疑会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从文化行政法律的角度出发,研讨一些现有文化行政法律立法与执法方面的疑难问题,尝试性地提出一些解决对策,以期对新时期文化市场行政管理起到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文化行政法律概述 文化行政法律无疑属于行政法范畴,所谓行政法,是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我国,已经颁布并实施的行政法律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以及一些配套的立法与司法解释。文化行政法,是指国家文化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由于篇幅所限,我们在此仅探讨狭义的文化市场,即音像市场、娱乐市场、演出市场、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市场,现已颁布实施的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在四川省,还有《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此外还有文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人民政府颁布的一系列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再加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整个文化行政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是我国文化市场不断发展中逐步发展形成的,它为规范我国文化市场的发展与壮大起到了不可磨灭的积极作用。当然,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各种因素的制约,这个体系还很不完善,甚至很多地方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问题和矛盾,但是我们相信,通过实践检验和对不足问题的研究与改善,我国的文化法律体系将会更加科学与完善 二、文化行政许可方面的疑难与对策 1、变更法定代表人与禁止许可证买卖之间的矛盾 我国现行的文化行政法律,都规定了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有权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从公权与私权的协调来讲,这是符合法的精神的,法律应该最大限度地保护私权主体行使其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禁止许可证的买卖也是正义的,因为国家许可权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其授予是依一定法律程序对特定相对人实施的,即甲获得许可不一定乙也能当然获得许可,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必须是法定且程序也须法定。但在行政实践中往往出现个人之间私下约定好许可证的转让事宜,然后以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这就给审批机关带来了疑难问题。对策:采用有条件变更原则,从法律角度讲,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许可证买卖毕竟是有严格区别的,前者主体资格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其代表人变更,而后者主体资格已经发生变化,发生了主体资格的转移。基于此,变更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向审批机关提交原法定代表人与拟申请变更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同一主体的书面证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比如股东出资证明、入股协议书、合伙协议、聘用证明、任命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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