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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开展“反盗版百日行动”工作方案

时间:2006-7-14 20:20:32 作者:恩施自治州文化体育局 编辑:今点 来源:www.ESWT.com.cn 阅读:

 

  为了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维护文化市场的经营秩序,促进音像和计算机软件产业的繁荣发展,依照我国有关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建设部、监察部决定,在继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出版活动的同时,在全国开展为期100天左右的集中打击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行动(以下简称“反盗版百日行动”),省扫黄办等10部门转发了全国扫黄办等10部门《关于集中打击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行动的通知》,新闻出版局和武汉市联合举办了启动仪式。现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恩施州开展“反盗版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重点:整治从事盗版制品经营活动的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及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取缔销售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无证照经营者及游商、地摊,深挖制售盗版制品的非法印刷、复制、仓储窝点,查处参与音像、计算机软件盗版活动的出版单位和印刷、复制企业,严惩从事盗版制品制售活动的不法分子。
  二、工作步骤:
  (一)8月10日-31日为公式期,各县市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单位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将盗版制品主动上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情况。公示期内,凡主动上缴盗版制品并说明情况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 8月31-10月10日为集中整治期。各县市有关行政部门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把这次集中整治与“集中执法季”结合起来。对一次经营盗版音像制品数量不足100张的经营单位,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一次经营盗版计算机软件制品数量不足100张的经营单位,由版权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一次经营盗版制品数量100张以上或者两次因经营盗版制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由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经营盗版制品涉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树立大局意识、全局意识、政治意识。充分认识打击盗版的必要性。
  (二)协调配合,措施到位。各县市“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并制定符合本县市实际的具体行动方案,由扫黄办、宣传部、政法委、文体、新闻出版、版权、工商、公安、建设和监察部门共同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调动各种宣传力量,对集中行动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报道,宣传有关音像制品管理和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形成坚决打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强大社会舆论导向。把省扫黄办统一印制的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反盗版百日行动的公告》粘贴 到公共场所,并宣传到所有经营场所、业主。
  (四)按时上报“反盗版百日行动”工作总结。各县市扫黄办于2006年10月25日综合各部门情况,将本县市开展“反盗版百日行动”工作总结上报州扫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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