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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斗争、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秩序,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出版、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活动,加强社会监督,根据国务院《出版物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举报内容为: (一)扫黄打非举报范围: 1.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特别是诋毁我国政治制度、歪曲党史、国史、军史,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攻击平息1989年春夏之交政治风波,宣扬“法轮功”等邪教、煽动民族分裂的非法出版物和印刷品; 2.利用信息网络传播各种有害信息,特别是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工具传播的政治谣言、淫秽色情信息和侵权盗版内容; 3.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等文化垃圾,特别是淫秽色情书刊、音像制品、动漫游戏和各种印刷品; 4.各种侵权盗版制品,特别是盗版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教材教辅读物、畅销书和常销书; 5.各种形式的非法报刊,特别是非法夹带、邮寄入境的境外有害报刊和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出版的非法报刊及以“一号多刊”等形式出版的非法报刊;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7.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 8.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构成犯罪行为;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出版行为。 (二)网吧等互联网上网场所举报范围: 1.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2.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3.未按照要求实行零点断网或擅自以其他方式联接互联网在零点以后实施营业的; 4.擅自停止视频监控或采取其他方式屏蔽视频监控信号的; 5.未经许可,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6.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7.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信息的: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或进行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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