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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风行风热线”电台直播州新闻出版部门答听众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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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7-6 10:25:26 作者: 编辑: 来源: 阅读: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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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众朋友,你好: 我是恩施州新闻出版局出版科和版权科负责人,本人名叫张兴培,热忱欢迎全州广播电台听众收听我们的“行风热线”答听众问。 一、对于你刚才在“热线电话”中提出的“如何进行著作权益保护”的问题,我在这里向你作如下回答: 进行著作权益保护,首先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弄清楚著作权法对哪些人的著作权进行权益保护、著作权益保护有哪些具体内容、什么是著作权人和著作权人的利益以及著作权的归属、保护期、许可、转让等。这部法规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进行修订,整部法规共六章六十条,与此法规相配套的还有国务院第359号令于2002年8月2日公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规。 对著作权实施保护,就公民个人来说,包括团体机关,我个人认为,有以下几点要做:要对作者自己或单位形成的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依法进行著作权益保护。 著作权人,包括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著作权益包括著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它由以下十七种权益构成:1、作者发表作品公布于众的权利;2、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自己的作品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5、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制作1份或多份的权利;5、具有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著作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依照约定或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者,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对于你提出的“我州打击盗版和非法出版物有些什么具体行动”的问题,我可以这样回答你: 1、我州建立有打击盗版和非法出版物的专门工作机构。即州县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负责对盗版、非法出版物,特别是政治性非法出版物进行依法打击;2、国家、省、州、县均建有扫黄打非办公室,由各级党委、政府、政法委、文化、新闻出版、公安、工商、教育、广电、共青团等部门组建扫黄打非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就设在州县市文体(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科,州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科和版权科全力配合,作为自己的工作职责全力进行打黄打非;3、各级均建有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稽查队伍,负责对辖区内出现的盗版和非法出版物以及非法出版、非法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打击、重案大案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查办、通过快速出击、及时清查、依法查处、重案大案随时移交等行动,维护正常的新闻出版市场秩序;4、州县市新闻出版局能及时组织行政查处、稽查办案的精干专班,对州内出现的盗版非法出版物大案要案,集中力量进行依法查处,坚决打击;5、配合国家、省、州各级党委和政府和上级新闻出版部门、扫黄打非工作部门对督办的案件进行查处和对人民群众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 案件查处的办法,严格按照行政法所规定的法律程序进行。 我的解释不知能否令您满意。如果不满意,还可以和我们进行电话或书面联系,本科室的电话是8228752。谢谢你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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