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各县市文体局或州文体局直属的事业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我局依法受理、审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三、需提交资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主要事实、理由等)。
(二)申请人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公民:
(1)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户口簿或关系证明(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复议的)。
2.申请人为单位:
(1)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2)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有申请权的单位终止,由承受其权利的单位提出申请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
(四)证据目录及其他证据材料。
(五)委托代理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2.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3.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代理人为律师)。
四、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查处理。依法审查申请材料,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查办理。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四)送达。将复议文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五、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期30日。
六、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恩施市午阳大街49号局办公楼四楼行政审批办(市场科)
电话:0718-8222054
电子邮箱:535150694@QQ.com
恩施州文体局网站:www.ESWT.gov.cn























